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今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286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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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2861号之二案件名称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今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王今今;杜文沙;孟小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2861号之二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开放路113号南三层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8195591XN。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今今,男,1990年2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杜文沙,女,1990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孟小强,男,198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辉县。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今今、杜文沙、孟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21)豫0782民初340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63165.19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执行费847元。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2942元,已给付申请人。余款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782民初34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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