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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雪玲、张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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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1785号
  • 案件名称

    李雪玲、张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李雪玲;张峰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1785号申请执行人:李雪玲,女,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张峰,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李雪玲与张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0,000元,已执行标的4,415.27元,未执行标的35,584.73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9日、2021年8月28日、2021年9月15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合计4,415.27元;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证券上海电气股票100股(冻结期限从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申请人以证券价值较少为由不要求处置;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申请人因保险金额较少为由不要求提取;被执行人在车辆、工商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位于昌吉市大西渠镇幸福村丘17栋1层D142-2号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昌吉市41区1丘32栋6层2单元601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4年5月10日止),申请人暂不要求对查封的房产进行处置;    三、2021年7月15日,本院以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为由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履行为由,申请本院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178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郜繁昌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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