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巍、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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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596号案件名称
陈巍、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陈巍;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南昭宽;宋力阳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596号申请人:陈巍,男,198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水上公园路浩天天骄园小区18号楼1-4层。法定代表人:南昭宽,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南昭宽,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申请人:宋力阳,男,198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巍与被执行人天津骄阳浩顺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巍于2021年8月20日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南昭宽和宋力阳为被执行人。申请人陈巍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巍撤回追加申请系自行处分权利,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陈巍撤回追加申请。审判长 叶金馥审判员 酒 源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静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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