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心波、向天华与黄薇、田天洪等首次执行通知书(2021)湘3127执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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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867号案件名称
向心波、向天华与黄薇、田天洪等首次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向心波;向天华;黄薇;田天洪;黄建村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27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向心波,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申请执行人向天华,男,1963年4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黄薇,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田天洪,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黄建村,男,1957年1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向心波、向天华与被执行人黄薇、田天洪、黄建村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薇、田天洪、黄建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心波、向天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返还彩礼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44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给被执行人黄薇、田天洪、黄建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田天洪于2021年9月15日主动缴纳13494元,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黄薇银行存款37800元,共计51294元进行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永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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