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覃杰初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执48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执481号
  • 案件名称

    覃杰初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覃杰初
  • 案件缘由

    没收财产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执481号 被执行人:覃杰初,男,1984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刑初字第00092-1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覃杰初贩卖、运输毒品罪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财产刑判项内容。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覃杰初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覃杰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覃杰初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覃杰初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扣划被执行人覃杰初存款96.79元,查明被执行人覃杰初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执481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予以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毛振宇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毛巨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琪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