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远苗、杨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30民初7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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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民初706号案件名称
龙远苗、杨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龙远苗;杨登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30民初706号原告:龙远苗,女,1991年8月9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杨登,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龙远苗与被告杨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龙远苗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远苗以其与被告杨登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远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龙远苗负担。审判员 钟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娜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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