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长英、罗志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2执恢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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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兵1002执恢7号案件名称
王长英、罗志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王长英;罗志玲;杜井亮;张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2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王长英,女,汉族,1968年8月17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1团牧场一队职工,住新疆阿勒泰市。申请执行人:罗志玲,女,汉族,1968年12月24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1团6连职工,住新疆阿勒泰市。被执行人:杜井亮,男,汉族,1985年8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被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1团幼儿园值班员,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1团三营十六连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长英、罗志玲与被执行人杜井亮、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兵1002执恢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德勇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谭黎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 助理 刘家斌书 记 员 罗 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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