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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旭明、曹彦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7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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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7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旭明、曹彦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旭明;曹彦飞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7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旭明,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曹彦飞,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刘旭明与被执行人曹彦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528民初1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彦飞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旭明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旭明送达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8月5日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21年8月4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曹彦飞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工商与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未发现曹彦飞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状况,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2021年9月16日本院向新宁县清江桥乡湘塘村村民委员会调查曹彦飞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曹彦飞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存款账户。2021年8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书面的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院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5000元及利息,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阳芝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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