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应珠、贵州华仁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730执46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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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30执466号之二案件名称
杨应珠、贵州华仁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龙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应珠;贵州华仁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730执4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应珠,男,侗族,1979年2月18日生,贵州省天柱县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执行人:贵州华仁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第9(贵阳国际会议中心3号)栋2单元9层6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HLAX05T。法定代表人:夏明全。申请执行人杨应珠申请执行贵州华仁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730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三、到被执行人注册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法人消费。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贵州华仁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应珠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顺 红审判员 罗英列审判员张洪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华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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