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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超、赵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621民初2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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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621民初2162号
  • 案件名称

    田超、赵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浚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田超;赵兴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621民初2162号原告:田超,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赵兴,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原告田超与被告赵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兴返还原告购房订金17000元并按照月息2分支付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中凯商业街的商户,被告在商户群中称,其可以买到农垦D区的房号,并承诺如在其处购买房号,并交纳购房订金,之后农垦D区交房时,房价每平方4500-5000元,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被告交纳购房订金37000元。但实际交房时,农垦D区的房价每平方6000元,被告无法履行承诺的房价,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购房订金,被告在返还20000元后,就剩余的17000元拒不退还。赵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田超与被告赵兴均系淇滨区中凯商业街的商户。田超、杜爱明、田明柱均意向购买淇滨区农垦D区房屋,被告赵兴以其作为中介可以联系农垦D区领导及员工,代为出售内部房源号,原告等人可以较低价格购买农垦D区房屋为由,向田超、杜爱明、田明柱每人收取了37000元房屋订房款,并在2020年5月25日分别为三人出具了收据。此后因农垦D区开盘时,房屋价格超出原告等人预期,原告等三人确定不再购房。经双方协商,被告赵兴同意退款,并退还了田超20000元。2021年5月29日,被告赵兴为田超、杜爱明、田明柱及肖保兰出具书面证明,承诺收取四人的购房(农垦)总款11.8万元,已退2万元,剩余的9.8万元在2021年6月10号结清。此后,因赵兴未按期履行协议,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赵兴与原告等人约定在2021年6月10日前退还原告所交的订房款,该合同已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因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退还的订房款17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月息2分支付逾期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赵兴应自2021年6月10日起参照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向原告承担逾期付款损失。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兴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田超房屋订房款17000元并自2021年6月10日起以17000元为基数,参照年利率3.85%向田超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赵兴实际履行之日;二、驳回田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赵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彦利书 记 员 梁俊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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