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林、熊开元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114执恢102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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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14执恢1021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瑞林、熊开元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瑞林;熊开元;许庆钰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114执恢10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瑞林,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熊开元,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许庆钰,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熊开元、许庆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在2021年9月1日向本院表示其与被执行人熊开元、许庆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被执行人熊开元、许庆钰分期履行,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0114执恢102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邵演杨执行员 杨小伟执行员 吴海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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