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桂、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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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189号案件名称
王永桂、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永桂;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189号原告王永桂,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阆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营口市老边区诚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50号。法定代表人:潘必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祚,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盐厂大桥旁)。法定代表人:严辉昌,该公司经理。原告王永桂与被告中国十九冶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永桂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桂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永桂负担。审 判 长 于恩波人民陪审员 于 雁人民陪审员 陈宏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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