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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梅、王鑫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保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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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保56号
  • 案件名称

    陈春梅、王鑫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陈春梅;王鑫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保56号申请保全人:陈春梅,女。被保全人:王鑫,男。陈春梅与王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陈春梅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被保全人王鑫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同价值财产。本院以120000元为限,依法冻结了被保全人王鑫银行存款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查封、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2022年9月14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保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发出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党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梅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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