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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凯、陈前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8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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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863号
  • 案件名称

    王艳凯、陈前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王艳凯;陈前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863号原告王艳凯,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被告陈前君,男,1990年3月27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艳凯与被告陈前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前君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及车辆等价值5218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提供登记在王偏小名下车牌号为陕K4417L的车辆作为担保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告陈前君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及查封登记在被告陈前君名下的车辆和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前君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521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告陈前君名下的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5218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查封登记在被告陈前君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四、查封登记在王偏小名下车牌号为陕K4417L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苏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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