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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傅丽卡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57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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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5763号
  • 案件名称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傅丽卡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傅丽卡;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5763号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李宇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铖翰,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思杨,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被告:傅丽卡,女,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傅丽卡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田力烽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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