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伦周、钟移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4民初3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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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4民初3264号案件名称
罗伦周、钟移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隆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伦周;钟移山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4民初3264号原告罗伦周,男,194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会(特别授权),湖南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移山,男,194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公民身份号码证号码432622194207206817。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华(特别授权),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伦周诉被告钟移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原告所诉事实与法律关系不一致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伦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罗伦周负担。审 判 员 魏先禄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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