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孝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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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229号案件名称
张孝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孝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229号申请执行人:张孝运,男性,1970年6月2日出生,61240119700602XXXX,汉族,住汉滨区育才西路153号兴华都市花园14栋4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67792XXXXP住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法定代表人:胡庆伟。申请人张孝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902民初114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安康市伟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此申请人张孝运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2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传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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