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与洪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6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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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436号案件名称
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与洪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洪艳案件缘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6436号 原告: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红金街2号重庆市总商会大厦26-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559039352T。负责人:周永强,该所主任。被告:洪艳,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洪艳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26日,原告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官 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郭秋彤书 记 员 肖 霞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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