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清、折义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异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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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异189号案件名称
刘文清、折义雄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文清;折义雄;李凤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异18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文清,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执行人:折义雄,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被执行人:李凤娥,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申请执行人折义雄与被执行人刘文清、李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5)神执字第011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文清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瑞福苑小区8栋2单元302室房屋及装修附着物。后本院委托陕西秦北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作价,作出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上述房屋及装修附着物市场价为37.7348万元。被执行人刘文清以本院委托评估价格过低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本院重新对上述房屋及装修附着物予以评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文清称,案涉房产(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瑞福苑小区8栋2单元302室房屋)成新度完好,整体布局合理,水电暖设施齐备,通风采光良好,且房屋已经装修,所处区域住宅、商业密度集中,配套完整,交通便利,环节优雅。认为本院委托评估案涉房产价值过低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本院重新对案涉房屋委托评估。异议人刘文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佐证:(2014)神民初字第0558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2014)神民初字第0558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015)神执字第0112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2015)神执字第011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房地产评估报告一份、购房协议一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折义雄与被执行人刘文清、李凤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神民初字第05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刘文清、李凤娥向折义雄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9月28日起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2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书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折义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文清名下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札萨克镇瑞福苑小区8栋2单元302室房屋,后作出(2015)神执字第0112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及装修附着物予以评估、拍卖。后本院委托陕西秦北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及装修附着物予以价值评估,陕西秦北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陕秦房地估(2021)第43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上述房屋及装修附着物市场价为37.7348万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本案中,本院对案涉房产予以处置前通过委托评估的方式确定该房产市场价值,依据市场价值来确定案涉房产的处置参考价,该市场价值仅作为参考,该参考价也并非最终的拍卖成交价格,最终的成交价仍需通过公开拍卖由市场检验。故异议人刘文清以案涉房产评估价值过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其异议请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文清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强唤霞审 判 员 白 骅人民陪审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毛霞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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