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洪、徐雪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705民初6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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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6987号案件名称
林建洪、徐雪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林建洪;徐雪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6987号原告:林建洪,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徐雪兰,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林建洪与被告徐雪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林建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建洪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林建洪已预交2292.5元),由原告林建洪负担。原告林建洪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4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员 袁伟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周凌燕书 记 员 苏丽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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