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希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124执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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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24执508号案件名称
郭希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马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当事人
郭希泉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124执508号被执行人:郭希泉,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捕前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关于被执行人郭希泉犯贩卖毒品罪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24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希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400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5月19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希泉目前正在服刑,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希泉在金融、不动产、车管、工商等部门的财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郭希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桂0124执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华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杜梦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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