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6执恢1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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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6执恢102号之一案件名称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猛;李红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6执恢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永昌大道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6905707801D。法定代表人:窦荣富。被执行人:莫猛,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李红英,女,汉族,生于1977年9月23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申请执行人北川羌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莫猛、李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726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川0726执恢10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系统内以长期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结案。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保山审判员 李安禄审判员 余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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