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学、李建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108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181执1088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松学、李建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巩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松学;李建国;巩义市神力起重机械厂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81执10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松学,男,196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李**,男,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执行人:巩义市神力起重机械厂,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街道办外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4063013C。法定代表人:李**,该厂厂长。李松学与李**、巩义市神力起重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1民初8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巩义市神力起重机械厂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松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1执1088号,执行标的为1725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4月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三、2021年4月23日,我院前往巩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巩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巩义市神力起重机械厂名下房产信息及不动产信息,并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四、2021年5月7日,我院委托被执行人李**户籍地长垣县人民法院查询其名下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并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五、2021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2021年5月8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8月12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截至目前,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李喜昌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自卫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嘉亮、刘彦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635号之一 下一篇 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洪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