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洪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0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046号案件名称
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洪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洪宾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046号原告: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768号博雅文轩小区物业楼。 法定代表人:杨孝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惠娟,女,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沈洪宾,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原告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洪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新疆建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48.84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陈玉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丽丽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松学、李建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1088号之一 下一篇 湖南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易重建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6民终29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