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亮、刘彦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63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36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嘉亮、刘彦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嘉亮;刘彦超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36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嘉亮,男,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执行人:刘彦超,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淩县。 申请执行人张嘉亮与被执行人刘彦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83592.34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83592.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 四、本院于2021年6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五、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新0102执3683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六、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凌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司春雷、段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1056号 下一篇 李松学、李建国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81执1088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