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春雷、段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21执1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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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执1056号案件名称
司春雷、段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司春雷;段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21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司春雷。被执行人:段贺。申请执行人司春雷诉段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赉县人民法院(2021)吉082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0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段贺给付款96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07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段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动产和不动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1330.0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南岗子村有房产、土地,因房屋价值超出标的,且是农村宅基地,土地具有专属性,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段贺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春华审判员 :张彦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庆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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