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莲、刘军等王利川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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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民终1359号案件名称
薛莲、刘军等王利川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薛莲;刘军;王利川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9民终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莲,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川,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光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勤,新疆民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薛莲、刘军因与被上诉人王利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21)新2901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24日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莲、刘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薛莲、刘军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99.92元,减半收取1,799.96元,由上诉人薛莲、刘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冀俊齐审判员 努尔艳木·艾亥提审判员 李玉洁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四 日 法官助理 马妮书记员 陆海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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