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万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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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310号案件名称
万某某、万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万某某;万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310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1968年1月27日生,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被执行人:万某,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生,职工,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周家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某、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某在银行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万某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姬存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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