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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万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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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310号
  •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万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万某某;万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310号申请执行人:万某某,女,汉族,1968年1月27日生,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被执行人:万某,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生,职工,住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周家硷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某与被执行人万某某、万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万某在银行账户中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解除冻结被执行人万某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姬存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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