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彩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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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757号案件名称
周彩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彩香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757号周彩香: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周彩香罚金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114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周彩香应缴纳罚金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彩香主动缴纳罚金30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75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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