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翁伟珍、莫永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恢17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恢175号
  • 案件名称

    翁伟珍、莫永壮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岑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翁伟珍;莫永壮;甘伟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恢175号申请执行人:翁伟珍,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莫永壮,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甘伟锋,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关于执行申请人翁伟珍与被执行人莫永壮、甘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依申请执行人莫永壮申请立(2020)桂0481执1310号案执行,依据(2020)桂0481民初6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莫永壮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被执行人甘伟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诉讼受理费6200元、财产保全费4820元共计11020元,承担执行费75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甘伟锋存款1066.76元,由于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法划扣被执行人甘伟锋存款30040元。经过对被执行人莫永壮、甘伟锋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莫永壮、甘伟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翁伟珍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关德振书 记 员 韦泳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