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河北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6民初18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06民初1886号
  • 案件名称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河北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邢台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河北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06民初1886号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贾宋镇南师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560489406C,负责人:崔建刚。被告:河北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城西环路南段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75896974797,负责人:刘增强。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与被告河北建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贵花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王君哲书 记 员 国 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