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齐大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1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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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02执1268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齐大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齐大勇;周颖;辽阳永信化工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2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新运大街304号。法定代表人王良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齐大勇,男,汉族,1960年06月04日出生,现住文圣区。被执行人周颖,男,汉族,1960年05月15日出生,现住文圣区。被执行人辽阳永信化工机械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干渠路85号。法定代表人齐大勇,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行与齐大勇、周颖、辽阳永信化工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02民初1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11204.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齐大勇、周颖、辽阳永信化工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齐大勇、周颖、辽阳永信化工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等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齐大勇、周颖、辽阳永信化工机械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辽阳永信化工机械安装有限公司、齐大勇、周颖,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于2021年9月15日将四笔案款共计人民币33881.69元扣划至本院案款账户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另查询到被执行人齐大勇名下有一处网点坐落于文圣区逸东家园A区WD1西6控,面积237.26平方米,本院已依法对其网点查封,此网点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故暂不处置。三、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齐大勇、周颖、辽阳永信化工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被执行人齐大勇、周颖、辽阳永信化工机械安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21)辽1002执12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安东冉审 判 员 李琳琳审 判 员 韩 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苍书 记 员 程耀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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