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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英、郭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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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4执486号
  • 案件名称

    马俊英、郭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沙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马俊英;郭伟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马俊英,女,出生于1963年4月25日,系沙雅县第二小学退休教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委托代理人:赵旭超,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系沙雅县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郭伟,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沙雅宏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申请执行人马俊英与被执行人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924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俊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伟给付申请执行人马俊英案款30275元。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27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俊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4执4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江海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审判员    阿迪力·吐尔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守成书记员    魏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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