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俊英、郭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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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24执486号案件名称
马俊英、郭伟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马俊英;郭伟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86号申请执行人:马俊英,女,出生于1963年4月25日,系沙雅县第二小学退休教师,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委托代理人:赵旭超,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系沙雅县玉象胡杨化工有限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郭伟,女,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沙雅宏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申请执行人马俊英与被执行人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924民初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俊英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伟给付申请执行人马俊英案款30275元。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30275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俊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4执48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江海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审判员 阿迪力·吐尔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守成书记员 魏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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