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忠成、沈阳绒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6执1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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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6执1565号案件名称
李忠成、沈阳绒织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忠成;沈阳绒织厂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李忠成,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沈阳绒织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96号。法定代表人:凌捍东,系该厂厂长。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做出(2009)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44666.93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3元。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证券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2、到工商登记部门查找财产线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4、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5、我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凌捍东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6、办案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截止目前,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9)沈铁西民二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判长 孙悦玥审判员 张 迪审判员 姚伟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菁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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