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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昌宁、任科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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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021号
  • 案件名称

    任昌宁、任科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咸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任昌宁;任科
  • 案件缘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021号原告:任科,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杨陵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恒发,男,1961年3月21日生,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103214238,系原告父亲。被告:任昌宁,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杨陵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佑明,男,195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211222517,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科与被告任昌宁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任科承担。  审 判 员   王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文明博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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