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昌宁、任科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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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民初1021号案件名称
任昌宁、任科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任昌宁;任科案件缘由
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403民初1021号原告:任科,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杨陵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恒发,男,1961年3月21日生,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103214238,系原告父亲。被告:任昌宁,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杨陵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佑明,男,1952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211222517,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科与被告任昌宁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任科承担。 审 判 员 王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文明博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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