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73民终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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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终2228号案件名称
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73民终2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359-367,371-385号(单)511室。法定代表人:王嶺,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晋,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3246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百视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爱奇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百视通公司为侵权人依据不足;百视通公司已尽到侵权制止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爱奇艺公司辩称,坚持一审判决,不同意百视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现场的证据中证明百视通公司用的是网络播放器,播放器后面用的是网线,点播的过程是一个交互式传播的情形,符合信网权的规定。百视通公司作为侵权人的证据是充足的。百视通公司与案外人构成分工合作,共同侵权的模式。取证事实可以证明百视通公司提供设备及涉案影片,应承担连带责任。爱奇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百视通公司立即停止在“极光私人影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80号星游城5楼)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电影《春娇救志明》(以下简称涉案影片)的点播服务;2.判令百视通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百视通公司侵权行为和起诉百视通公司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0000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和公证费200元,其余为经济赔偿179800元;3.判令百视通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爱奇艺公司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百视通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极光私人影院”(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80号星游城5楼)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涉案电影的点播服务;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三、驳回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予以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根据涉案影片署名情况以及授权链条完整的著作权授权文件等证据,认定爱奇艺公司在授权区域及授权期限内取得涉案影片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依据充分,结论正确,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百视通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百视通公司为侵权人依据不足,涉案影片经营场所非百视通公司投资设立或实际经营,称爱奇艺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百视通公司存在初始上传涉案影片的侵权行为;上诉称其已在与萤案公司的协议中约定萤案公司不得播放非百视通公司授权和提供的作品,故其已尽到侵权制止义务,并无侵权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等。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在案公证书等证据查明的事实,“极光私人影院”是萤案公司拓展的极光点播影院网点之一,由光邸公司经营,隶属于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百视通公司未经许可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点播服务,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百视通公司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虽然百视通公司主张涉案影片经营场所并非其投资或实际经营,其并未上传涉案影片,涉案影片系由案外人上传等,但根据《战略合作协议》、萤案公司网站介绍等现有在案证据,爱奇艺公司主张百视通公司提供涉案影片已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百视通公司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有力证据加以反驳,故对百视通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在百视通公司未能证明涉案影片系萤案公司自行提供的非由百视通公司授权和提供的作品的前提下,百视通公司以其和萤案公司的协议主张其尽到制止侵权义务、无侵权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百视通公司的上述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爱奇艺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百视通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百视通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依据充分,数额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因爱奇艺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合理费用,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爱奇艺公司亦未上诉,本院予以确认。虽然百视通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百视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由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余丛薇书 记 员 刘媛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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