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符广积、罗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02执恢490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02执恢49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符广积、罗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符广积;罗鸣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02执恢4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符广积,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罗鸣,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符广积与被执行人罗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下于2021年9月1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双方当事人确认被执行人罗鸣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53860元,被执行人罗鸣已按2020年9月16日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到位14424.09元;二、因案件承办人变更导致被执行人未支付的10000元(2021年4月至2021年8月应付款项),被执行人罗鸣自愿于2021年9月13日前支付到申请执行人指定的账户(户名:符广积,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张家界永定支行,帐号:62×××47)上;三、被执行人应自2021年9月开始,每月月底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2000元,直至还完为止;四、协议签订后,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五、执行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罗鸣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已达成需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可视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的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802执恢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悦审判员高红定审判员 吴   新   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曦   轮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