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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1、梁某2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3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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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35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梁某1、梁某2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梁某1;梁某2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某1,女,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被执行人:梁某2,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本院在执行梁某1与梁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旭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维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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