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1、梁某2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27执35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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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7执352号之一案件名称
梁某1、梁某2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岚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梁某1;梁某2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27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某1,女,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被执行人:梁某2,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现住岚县。本院在执行梁某1与梁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梁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某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2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旭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维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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