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铁钢、申玉峰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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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679号案件名称
黄铁钢、申玉峰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黄铁钢;申玉峰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679号申请执行人:黄铁钢,男,1975年4月3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申玉峰,男,1972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申请执行人黄铁钢与被执行人申玉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标的款1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铁钢与被执行人申玉峰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赵宇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冀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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