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春兰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秀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5民初3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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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5民初3629号案件名称
蒋春兰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秀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蒋春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秀餐馆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5民初3629号 原告:蒋春兰,女,1974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秀餐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号附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YJWDU6R。经营者:郑达秀,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蒋春兰与被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达秀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蒋春兰于202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春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春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蒋春兰负担。 审 判 长 彭 浩 人民陪审员 朱晓娟 人民陪审员 涂敏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傅 逸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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