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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惠英、张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724财保6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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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4财保6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顾惠英、张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澧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顾惠英;张波;裴路蓉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4财保67号之二申请人:顾惠英,女,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张波,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被申请人:裴路蓉,女,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申请人顾惠英对被申请人张波、裴路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湘0724财保67号民事裁定,于2021年9月14日至同年9月22日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顾惠英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及时缴纳保全费,本院应依法解除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张波、裴路蓉名下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辉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匡 祯书 记 员 胡冰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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