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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娟、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58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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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58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郭娟、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娟;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公园路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5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娟,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日君。被执行人: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公园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负责人:刘日君。本院立案执行的郭娟与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公园路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阎劳人仲案字(2020)第179号裁决书,被执行人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公园路分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郭娟支付工资3951元,经济补偿37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公园路分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茂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西安阎良公园路分公司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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