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芳林、邹应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4执5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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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4执555号之一案件名称
欧阳芳林、邹应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嘉禾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欧阳芳林;邹应龙;欧阳占华;欧阳宝宝;欧阳芳平;郑基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4执555号之一被执行人:欧阳芳林,男,1990年1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桂阳县。被执行人:邹应龙,男,1986年5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欧阳占华,曾用名欧阳小兵,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桂阳县。被执行人:欧阳宝宝,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桂阳县。被执行人:欧阳芳平,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住桂阳县。被执行人:郑基军,曾用名郑友银,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桂阳县。被执行人欧阳芳林、邹应龙、欧阳占华、欧阳宝宝、郑基军、欧阳芳平罚金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0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嘉禾县人民法院刑事庭移送,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欧阳芳林、邹应龙、欧阳占华、欧阳宝宝、郑基军、欧阳芳平采取了以下措施:一、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欧阳芳林、邹应龙、欧阳占华、欧阳宝宝、郑基军、欧阳芳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二、向被执行人欧阳芳林、邹应龙、欧阳占华、欧阳宝宝、郑基军、欧阳芳平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少量存款,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3日止;扣划欧阳芳林银行存款6621元、扣划欧阳芳平银行存款3551元、扣划欧阳宝宝银行存款21016元,缴纳罚金;查封欧阳芳平所有的北京现代牌湘L×××××小型普通客车及欧阳芳林所有的福特牌湘L×××××小型轿车,查封期限均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但未取得实际控制。三、本院向嘉禾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嘉禾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理财产品、向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委托邹应龙户籍所在地法院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调查邹应龙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及进行现场调查,查封邹应龙、邹孝勋、邹益琼、邹天赐共有的位于渠县(原渠县观龙乡沙坡村1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1)渠县不动产权第0033369号],因案涉房屋是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暂不宜处置;本院委托欧阳芳林、欧阳占华、欧阳宝宝、郑基军、欧阳芳平户籍所在地法院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调查欧阳芳林、欧阳占华、欧阳宝宝、郑基军、欧阳芳平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情况)及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依法对欧阳芳林、邹应龙、欧阳占华、欧阳宝宝、郑基军、欧阳芳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六、本院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封的财产,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如未提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而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担风险。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29300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26181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024刑初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军审判员全解军审 判 员 肖 向 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 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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