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禹州市丽水金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知民初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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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知民初221号案件名称
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禹州市丽水金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禹州市丽水金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21号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河西务镇商业区8号201室-1(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王明超,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隆飞、庞同同,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州市丽水金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禹州市颍川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朱军伟。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禹州市丽水金沙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5.95元,减半收取计172.98元,由原告天津永联音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晓勇人民陪审员 杨永申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白兰馨书 记 员 王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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