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少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7执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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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执433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少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少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7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中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3839887X1。法定代表人:蒲少忠,公司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蒲增焕,男,1967年8月5日出生,苗族,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吴少华,男,1964年1月1日出生,侗族,粮农,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湘1227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新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7执4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正文审 判 员 郭晓波审 判 员 杨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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