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杨华、邓小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9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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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923号案件名称
雷杨华、邓小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雷杨华;邓小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923号原告:雷杨华,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彪海,祁东县步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小军,男,1971年4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雷杨华与被告邓小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雷杨华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杨华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杨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雷杨华负担。审 判 员 刘慧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龙 媛书 记 员 高小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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