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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延波、管苗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281民初6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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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281民初6713号
  • 案件名称

    朱延波、管苗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胶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朱延波;管苗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81民初6713号原告:朱延波,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升堂,系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苗苗,女,198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刚,系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延波与被告管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延波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延波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延波负担。审判员  赵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兵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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