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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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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581号
  • 案件名称

    李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州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恢581号被执行人:李州,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恢58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雪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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