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恢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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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581号案件名称
李州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恢581号被执行人:李州,男,199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州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恢581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忠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雪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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