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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风荣、杨益安等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9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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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9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王风荣、杨益安等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风荣;杨益安;王新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风荣,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杨益安,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新,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王风荣、杨益安与被执行人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3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300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风荣、杨益安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9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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