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风荣、杨益安等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9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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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4908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风荣、杨益安等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风荣;杨益安;王新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4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风荣,女,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杨益安,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新市区。 被执行人:王新,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王风荣、杨益安与被执行人王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4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3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300元。 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风荣、杨益安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49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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