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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波涛、付建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2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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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2103号
  • 案件名称

    蒋波涛、付建春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蓬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蒋波涛;付建春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103号原告:蒋波涛,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付建春,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波涛与被告付建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波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波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元,由原告蒋波涛承担。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中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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